卖地合同纠纷律师费用-合同纠纷最有效的处理

发布时间:2023-02-03 03:48:04 来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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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对于以签订合同的方法骗取财物的行为,认定行为人是否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关键在于查清行为人在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者担保,故意制造假象使与之签订合同的人产生错觉,“自愿”地与行签订合同,从而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这是利用合同进行在客观方面的主要特征。

为防止买受人在出卖人送货时,让工人签名,不承认工人签名的作法,出卖人对于合同交货部分的权利义务可以在合同中作以下约定:“出卖人收货时,须在送货单上加盖公章,或盖收货专用章,或由于下列人员之一签收亦视买受人签收,各人预留签名如下:[].重新委任签收人,须提交留有其签名的收货授权书。”同时仍应当注意,买受人收货的工人签名时,出卖人送货人员应在场,认清其相貌,并看清他/她亲笔签名,如属收货专用章,也应将该章预留在本合同上。当然最好的确认收到货的方式还是由买受人在送货单上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权利转让或者其他有偿合同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的,应当首先引用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再引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还有一个很的条件,情势发生变更后,如继续维持合同效力,则会对当事人显失公。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公、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

在用支票支付使,严格按照规定办理,不开"空白支票"给对方当事人,尤其对入账单位的名称,钱款数额要严格认真填写,不给对方以任何填上任何内容的机会。这样能有效防止业务人员将钱款转入其他企业从中牟利。

民诉法第三条是有关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规定,如无司法解释或作出特别规定外,在确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时,应适用这一规定。1996年的司法解释只规定口头购销合同不适用履行地管辖,并未对其他类型的口头合同作出特别规定,因而其他口头合同问题仍应依照民诉法第三条适用履行地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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